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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靠恩得救】第三章 上帝的律法不能改变

2023-10-31 / 0 评论 / 651 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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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上帝的律法不能改变

  第三章 上帝的律法不能改变

    “我耶和华是不改变的。”(玛3:6)。

    “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,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,在祂并没有改变,也没有转动的影儿。”(雅1:17)。

    马丁·路德曾说:“这个世界就是颠倒的十诫,十诫的逆反”。

    一位名叫瑞维·撒迦利亚的当代传道者说:“一位从集中营幸存下来的拉比总结得好,他说在奥斯维辛,好像存在着一个与所有十诫完全相反的世界。”

    在上一章,我们看到永生只有一个不变的条件——对上帝律法全然、永远的顺从。你也许会问:“是什么使律法为大为尊?”“它的崇高原则是什么?”“它的本质是什么?”“它从何时开始存在,将存至何时?”这些以及其他的问题,我们将在本章讨论。

  上帝品性的真确表达 ——

    首先,我们要分析研究律法作为上帝品格之表述的尊大的一面。有预言之灵帮助我们明白这一点:

    “上帝的律法既是祂旨意的启示,是祂品德的写真,就必‘如天上确实的见证’,存到永远。”《善恶之争》第二十五章。

    “上帝的律法如同祂的品格一样,是永恒不变的。”《信心与行为》原文,第42页。

    “上帝的旨意已在祂神圣律法的例令中表露无遗了,而这律法的原则也就是天国的原则。”《福山宝训》第五章。

    “上帝的律法就像祂自己一样神圣,乃是祂在天上地下政权的基础。”《救赎的故事》原文,第48页。

    我们必须再说一遍,上帝律法的原则乃是“祂旨意的启示,祂品德的写真。”以这一前提开始,让我们确认这些原则:

    我们在圣经中读到上帝就是爱(约一4:8);是公义(诗31:1)、诚实(诗31:5)、圣洁(利11:44);完全(太5:48)的;是灵(约4:24);是永恒的(提前1:17)、不变的(玛3:6)。上帝的话语也显示祂的律法是爱(罗13:10);是公义(诗119:172)、诚实(诗119:142)、圣洁(罗7:12)、完全(诗19:7)、属灵(罗7:14)、永恒(诗111:7,8)不变(诗89:34)的。因此,律法的原则的确表明了上帝的品格:慈爱、公义、诚实、圣洁、完全、属灵、永恒、不变。当然律法还包含其他一些原则,但以上这些原则清楚地置于受圣灵感动的著作中。

    上帝律法的诸原则是永不改变的,但它们既然显明了上帝品格的实质,就能够在万事中呈现(诗119:96),并适用于极不相同的各种情境;否则就没有任何被造之物能在上帝品格所显的荣光中站立得住。这就是为什么上帝要使祂的律法原则适应于不同水平的被造之物。

  适于圣洁生灵的上帝律法 ——

    天上的争战始于路锡甫“使他们怀疑那些管束天上生灵的律法,他暗示:诸世界的居民固然需要律法,但天使既比他们高超,就不需要这样的约束,因为他们自己的智慧足以作他们的向导。他认为他们是不会羞辱上帝的;因为他们一切的意念都是圣洁的,所以他们不会犯错误,正如上帝不会犯错误一样。”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一章。

    引文显明了以下重大真理:

    a)上帝的众使者同样在那管理诸世界居民的律法之下;

    b)路锡甫的巨大错误乃是他主张“他们(众天使)不会犯错误,正如上帝不会犯错误一样。”路锡甫想以这样的论调将创造主降级到被造物,或将被造物提升至创造主的地位,他设想创造主与被造物是处于同样的神圣水平。

    “圣天使得以保全崇高而幸福的地位,乃以顺命为条件。”《救赎的故事》,第三章。

    “人受造之前,上帝的律法已经存在。它适应于圣洁的生灵,就是天使也受它管理”。《信息选粹》卷一,第220页。

    “十诫的原则在人堕落前已存在,其特性符合圣洁生灵的情况。”《预言之灵》卷一,第261页。

    有一个问题:“我们的始祖被造时上帝将他们置于什么律法之下?”因为他们乃是圣洁的生灵,他们就被置于适合其他圣洁生灵的同一律法之下。“上帝令人处在律法的约束之下,作人生存必要条件。”如果上帝将人置于其他律法之下,“这样的办法就必与上帝对待其他诸世界居民的计划相反了。”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章。因此,我们懂得了:始祖乃是违背了以其不变原则显示了上帝品格,并与圣洁生灵相适应的律法。

  上帝适用于犯罪生灵的律法——

    在我们思想上帝品性的不变原则对堕落人类的适应之前,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需要强调:律法并没有改变或被忽略,(在人类堕落后)同样的律法依然统治着天使和其他圣洁的生灵。

    “人受造之前,上帝的律法已经存在。它适应于圣洁的生灵,就是天使也受它管理。(人类)堕落以后,公义的原则没有改变。律法没有被减少什么,它的任何一条神圣规则都不需要改进。它既是从起初就有的,照样它将一直存在于永恒不息的诸世代中。‘至于你的法度,’诗人说,‘我深知你坚立它们直到永远。’(诗119:152)”《信息选粹》卷一,第220页。

    上帝是否降低了祂律法的原则,将它们置于与人类堕落状态同一水平?不!既然上帝的律法是祂品格的确切表现,那么它就如同上帝自己一样不可改变。但是它的诸原则却都要以堕落人类能够理解的方式被展现、表述出来。

    “堕落之后,律法的原则向人类表达得更加明确,以适应堕落心智的方式加以述说。对于因犯罪而瞎了心眼的,这乃是必需的。”《评阅宣报》,1875年5月6日。

    “耶和华站在山上,四围有天使侍立,祂从环绕祂的密云中说话,颁布了祂的律法。”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。

    “这时(在西奈山上)所颁布的律法,并不单是为希伯来人的利益。上帝固然重看他们,要他们保守并遵行祂的律法,但他也要他们把这律法看作是为全世界保留的一种神圣委托。十诫的训辞是适合于全人类,又是为教导并治理全人类而颁布的。十条诫命诚然简明,广泛而有权威,也包括世人对上帝和同胞的本分;而且都是以爱的大原则为基础的。……这些原则都详细地贯彻于十条诫命之中,而且适于全人类的情况和环境。”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。

    “有限的人类将向百姓讲述这圣洁、公义和良善的律法,这一创造主曾亲自使之适应人的需求的自由的律法,被说成一种无人能担的奴役之轭。”《信息选粹》,卷一,第219页。

    “上帝的律法在造人之前已经存在,否则亚当就不能犯罪了。亚当犯罪后,律法的原则没有改变,但无疑,它的确经过了安排,其表述适应人类堕落后的状态。”《信息选粹》卷一,第230页。

  十诫分析 ——

    以下解释摘自《先祖与先知》第二十七章。

  1、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别的神。

    “耶和华是自有永有的真神,祂是惟一并非被造的真神,惟有祂是万有的根源和万有的维护者;惟有祂配受最高的尊敬和崇拜。人曾被禁止让任何事物在他的爱心或事奉上占首位。我们所爱好的任何事物若足以减低我们对上帝的爱,或妨碍我们对上帝应有的事奉,那事物就成了我们的神。”

  2、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;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、下地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;也不可侍奉它,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,是忌邪的上帝。恨我的,我必追讨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爱我、守我诫命的,我必向他们发慈爱,直到千代。

    “第二条诫命禁止用偶像或形像敬拜真神。许多外邦国家声称,他们的偶像不过是他们所敬拜之神明的肖像或象征而已;但上帝已经声明,这样的敬拜就是罪。凡想用具体的东西来代表永恒上帝的,就必降低人对上帝的观念。人心若转离耶和华无穷的完全,就必被引诱去敬拜受造之物,而不敬拜造物之主。人对上帝的观念既已降低,他的人格也必因而堕落了。”

  3、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;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,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。

    “这一条诫命,不但禁止起假誓和普通的咒骂,而且也禁止人以轻率疏忽的态度称呼上帝的名,而不体会其严肃的意义。我们若在普通的谈话之中漫不经心地提起上帝的圣名,或在琐碎的事上凭他起誓,或时常疏忽地反复提祂的圣名,这都是侮辱祂的行为。‘祂的名圣而可畏。’(诗111:9)。人人都该默想祂的威仪,祂的纯全和圣洁,以致内心得以被祂崇高的品德所感化;而以恭敬严肃的态度提说祂的圣名”。

  4、当记念安息日,守为圣日。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,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。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、仆婢、牲畜,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,无论何工都不可作,因为六日之内,耶和华造天、地、海和其中的万物,第七日便安息,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,定为圣日。

    “这一条诫命并没有把安息日看作一个新的制度,乃是说明它在创世的时候就已设立。人纪念并遵守这日,乃是要纪念创造主的大工。它指明上帝为创造天地的主宰,把真神和一切假神分别出来。凡是遵守第七日的人,就借此证明他们是敬拜耶和华的人。所以只要地上还有人事奉上帝,安息日就是人类效忠上帝的记号。在十条诫命中,只有第四条具有设立律法者的圣名和称号。惟有这一条诫命说明是以谁的权威颁布律法。可见第四条诫命之中附有上帝的印鉴,这印鉴盖在律法上,证明它的真实性和控制力。

    “上帝已经赐人六天的光阴可以作工,祂要他们把自己的事务在六个工作日中作完。必要的处理和慈善的事,在安息日原是可以作的,患病的和受苦的人,随时都需要予以照料;可是不必要的工作是绝对要避免的。‘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,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,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,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;而且尊敬这日,不办自己的私事,不随自己的私意。’可是,这禁令并非到此为止,先知还加上一句:‘不说自己的私话’(赛58:13)。 那些在安息日讨论业务或筹谋计划的,在上帝看来,就等于实际上从事业务了。我们若要守安息日为圣,就必须连思想也不用在属世的事上。而且这一条诫命包括一切在我们家内的人。在神圣的时间内,家里的人都要把属世的事务放在一边。全家都要在上帝的圣日,用乐意的心来事奉祂。”

  5、当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。

    “父母受儿女的敬爱,应该过于其他的人。上帝亲自把教养儿女的责任托付给父母,所以他规定在儿女幼年时,父母对他们乃是居于上帝的地位。凡否定父母应有之权威的人,就等于否定了上帝的权威。第五条诫命不单要儿女尊敬顺服他们的父母,而且要亲切地爱他们,减轻他们的忧虑,爱护他们的名誉,并要在他们老年的时候奉养他们,安慰他们。这一条诫命也吩咐人尊敬官员,首长,以及一切凡上帝赋予权柄的人。”

  6、不可杀人。

    “凡足以减短人寿命的不正当行为;怨恨复仇的精神,或损害他人的企图,或幸灾乐祸的意念,(因为‘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杀人的。’)以及不肯照顾贫乏和受苦之人的私心,甚至一切自我放任的行为,不必要的克苦,与有碍健康的过分劳动,──这一切,在不同的程度上,都是违犯第六条诫命的。”

  7、不可奸淫。

    “这一条诫命不单禁止奸淫的行为,也禁止一切肉欲的思想和意念,或任何引起这些情欲的行为。人不但要在外表的生活上圣洁,更要追求内心隐藏的意念与情感的洁净。基督曾将上帝律法的广泛义务教导世人说,淫念与淫视同不法的行为,一样是违反诫命的。”

  8、不可偷盗。

    “第八条诫命禁止一切明抢暗窃的行为。这条诫命不仅定了拐带人口和贩卖奴隶是罪恶的行为,同时也禁止一切侵略的战争。第八条诫命明定偷窃与抢劫为罪恶的行为。它命令人类在生活的调节上保持严格的诚实。它禁止商业上的欺诈行为。命令人清偿正常的债务与应付的工价。同时它又宣布一切乘他人的无知,软弱,或不幸而作利己之图,在天国的记录上都算为欺诈的罪行。”

  9、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。

    “在任何事上说谎,以及一切欺骗邻舍的企图或动机,都包括在这一条诫命之内。虚谎的本质就是存心欺骗人。眼之一眨,手之一动,或脸上的表情,都同说话撒谎的行为一样。一切故意夸大其辞,或暗讽示意,只要图谋造成错误或予人以夸大印象的,都是虚谎,即或说的是事实,而所用的方式却足以令人发生误会,这也是谎言。这条诫命禁止人用诬蔑诽谤,恶意猜度,或散布谣言来损害他人的名誉。就是故意隐匿真情,使他人因而受害,也是违反第九条诫命的罪行。”

  10、不可贪恋人的房屋;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、仆婢、牛驴,并他一切所有的。

    “第十条诫命针对着万恶之根,禁止一切自私的欲望,因为一切犯罪的行为都是发端于此。那顺从上帝律法,不向他人所有物妄起贪欲的人,决不会对同胞有冒犯的行为。”

  上帝审判的标准 ——

    我们正处在赎罪大日,处在查案审判的重大时期。所有信耶稣之人的生活都要受到审判全地的上帝的鉴察。

    上帝审判的标准是什么?以适应什么阶层的什么律法为依据,人才能在受审判时蒙上帝厚赐不朽的永生?请记住:“得永生的条件古今是一律的--现在与始祖在乐园内未犯罪时一样--就是完全顺服上帝的律法,完全行义。”《喜乐的泉源》第七章。亚当的永生乃是以完全、一贯顺从那适用于圣洁生灵的律法为条件。这条件既是永不更改的,那么在我们受印之前,我们就要以上帝神圣的律法为标准受审判。

    “在那急速临到的上帝的大日里,全世界都要依据这一律法受审判;这一律法治理着众天使,它要求人最隐秘的思想、愿望、筹划都纯洁无瑕,是‘永永远远坚定’(诗111:8)的律法。”《信息选粹》卷一,第220页。

  结语 ——

    “上帝的律法既是祂旨意的启示,是祂品德的写真,就必‘如天上确实的见证’,存到永远。”《善恶之争》第二十五章。

    “上帝的律法如同祂的品格一样,是永恒不变的”。《信心与行为》原文,第42页。

    “上帝的旨意已在祂神圣律法的例令中表露无遗了,而这律法的原则也就是天国的原则。”《福山宝训》第五章。

    “十诫的原则在人堕落前已存在,其特性符合圣洁生灵的情况。”《预言之灵》卷一,第261页。

    “上帝的律法在造人之前已经存在,否则亚当就不能犯罪了。亚当犯罪后,律法的原则没有改变,但无疑,它的确经过了安排,其表述适应人类堕落后的状态。”《信息选粹》卷一,第230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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